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应尽量选取统一的道路起止点。
通知指出,地面道路通名应遵循相对统一的等级划分,一般分为大道(大街)、路(街)、巷(里、坊)三个等级两道牙之间,宽80米以上、长8千米以上的道路,可采用 大道 作通名;宽60米以上、长5千米以上且较繁华的道路可采用 大街 作通名;宽20米以上、长度超过500米的道路可采用 路 街 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在500米左右的道路可采用 巷 作通名;宽20米以下,长度500米左右的大型居住区之间的道路可采用 里 坊 作通名。
大道 大街 作通名的要控制使用。
道路专名用字以现行《印刷通用汉字字型表》为规范,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带有序数的道路名称,一般应按照自东至西、自南至北的规律有序命名。
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在同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避免使用同音或谐音字为不同道路命名,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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