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收紧缰绳”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站外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5-12 19:43:46  评论(/)

来源:金色光

2018年11月,一份有关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的“非官方”版本曾在民间流传,引起业内关注。“网传”一年半后,2020年5月9日,由中国银保监会起草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出炉,正式“官宣”收紧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缰绳”。

互联网贷款“症结”多

根据意见稿,从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到强化消费者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共七章七十条,可谓尽皆覆盖。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保监会之所以对意见稿“细致入微”,与互联网贷款业务种种“症结”脱不了干系。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其实,原银监会审慎规划局早在2017年就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过调研,因为近几年,越来越多银行开办该业务,却无严格、统一的‘章法’约束,以致问题多多。”河北省承德银保监局的李凤文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示,“比如,有的银行未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盲目给予授信;有的银行贷款放出去了,但监测用途不力,使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甚至金融衍生品,类似现象往往导致经营风险发生。”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发展研究室主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金木指出,总体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较早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取得较好成绩,但中小商业银行在该业务上起步较晚,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因自身条件不足面临较多问题。“一是信息科技力量不足,缺乏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和人才,难以保证风控到位;二是有效客户积累过少,外部获客渠道不丰富,难以实现线上业务规模化发展,对于互联网贷款,大多只能选择联合贷款模式;三是外部大数据较分散,未真正实现共享,不仅获取数据较难,成本也不断增加。”

“一些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都不明确,经常处于摇摆状态,不利于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黄金木进一步指出,“此外,中小商业银行治理架构的建立压力较大,部分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认识不足,履职不力,考核和问责机制都难以跟上。”

的确,正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9日就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但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所以,银保监会出台意见稿目的相当明确,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李凤文表示。

互联网助贷与联合贷模式被“收紧”

从意见稿具体内容看,银保监会此番有备而来,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压力不小。

“不论是原银监会2017年8月出台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8年11月网传的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非正式版本”,这次银保监会在意见稿中明确的监管要素更全面,也更严格。黄金木表示,“我大致归纳,意见稿对银行提出三大‘要求’,一是要求银行明确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模式、对象、领域、地域范围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二是要求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机制、网络信息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对互联网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三是要求建立健全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独立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当然,监管部门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立规,对中小商业银行是好事,从此能按照明确的监管方向行进。”黄金木指出,“而对所有开办该业务的银行来说,受新冠疫情冲击,越来越多行业加速推进互联网化,提倡线上办公与服务,金融信贷业务也将更多地接入网络。银行应抓住机遇,加强信息科技建设,构建独立且具核心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和风控模型,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在正轨内运行。”

李凤文也认为,随着意见稿出炉,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压力陡增,直接考验风控水平。“挑战之下,各家银行务必健全内控制度,强化流程管理,尤其要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多角度获取借款人信息,防止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受托支付要求,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测,严禁互联网贷款资金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明确了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意见稿答记者问时指出,“有效规范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部分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较为粗放,如没有建立全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资质存在缺陷、对合作机构的持续性管理不足等,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此外,根据意见稿,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凤文表示,2019年以来,浙江、北京等地银保监局相继发布助贷或联合贷的监管办法。如去年1月,浙江银保监局率先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明确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10月,北京银保监局也印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在一些地方银保监局发声后,这次银保监会也在意见稿中,专门就规范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做出明文规定,各商业银行务须予以足够重视。”李凤文特别提醒,“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要严格合作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准入管理。不仅要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还应实行名单制管理,防止因合作方原因导致信息不真实、数据失密、信息泄露等相关风险。尤其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银行应按照自主风控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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