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关于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德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定(草案)》起草情况“议题解读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德州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2-24 17:16:43  评论(/)

一、该议题的提出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是规范政府立法行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政府立法行为包括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两部分。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方面,其程序参照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有待明确;制定政府规章方面,新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工作做出了新规定,《德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德政发〔2016〕4号)与上位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且已失效。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府立法操作性规程,推进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十分必要。

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有了一定实践基础,取得一定成效。我省及省内各地市均已出台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省外杭州、中山等市对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均同时作出了规定,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可借鉴且较为成熟的经验。

2019年6月,《德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将《规定》列入年内完成的重点规章项目。

二、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33条,主要包括《规定(草案)》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立法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立法程序等内容。

1.关于适用范围。《规定(草案)》适用于三方面:市政府确定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2.关于政府立法的管理体制。《规定(草案)》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关于政府立法程序。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都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四个程序。立项阶段,市政府部门、县级政府和公众提出立法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论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起草阶段,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的市政府部门或者立法建议项目涉及事项的主要实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起草,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及其他材料报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阶段,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审查完成之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决定阶段,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后,地方性法规案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规章由市长签署市长令。《规定(草案)》还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和规章清理的有关内容。

三、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规定(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令公布实施。

tags: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