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可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可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可通过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可通过现有渠道(已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开展食盐销售业务。
在定价方面,本次《方案》改革了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要求市、区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预警,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同时,《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取消两碱(烧碱、纯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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