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住 所 地:合肥市文忠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路军
职 务:主任
被 征 收人:苏昌中户,合肥市新站高新区磨店社区富郢社居下曹坊组居民
因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征收实施单位新站高新区磨店社区管委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规定报请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区管委会依法受理。
经查,为确保2017新站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统征地块九项目(人防工程)项目建设,新站高新区于2019年对涉及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实施征收。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征收与补偿,经广泛征求全体被征收人意见后,制定《2017新站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统征地块九项目(人防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作出《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决定》(合(新)房征决[2019]第(5)号)、《合肥市新站高新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新)房征告[2019]第(5)号)。
被征收人苏昌中户居住于合肥市新站高新区磨店社区富郢社居下曹坊组,安置人口暂按1人计算(苏昌中)(安置人口最终以三榜公示、分级审核认定结果为准),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265.7O(砖房),该建筑面积依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性质为原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
经新站高新区磨店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始终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被征收人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经审查,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05]57号)等文件,以及《2017新站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统征地块九项目(人防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苏昌中户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一、产权调换
苏昌中户应安置面积:1人×30O/人+1人×15O/人=45O(含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O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O建筑面积)。
回迁安置点:磨店家园小区。
二、房屋补偿
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对剩余有效面积进行补偿,30O×544元/O=16320元。
三、临时安置费
按人均置换后应安置面积×10元/O/月×18个月,逾期未安置依据合政[2014]175号文件第十六条执行。
苏昌中户临时安置费:1人×30O/人×10元/月×18月+1人×15O/人×10元/月×18月=8100元。
四、搬家费
500元/次×2次=1000元
五、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补偿费:因被征收人不配合登记、丈量,造成附属物补偿无法登记、计算、核准,待搬迁时予以据实登记结算(依据合政秘[2015]121号)。
六、增购费用
被征收人按800元/O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O建筑面积,15O/人×1人×800元/O=12000元。
同时将该户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扣减增购费用后实得款13420元打入新站高新区“2017新站高新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统征地块九项目(人防工程)”征收补偿款专户内,被征收人可凭本人身份证随时提取。
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工作,腾空并交拆房屋,携带相关证明,与磨店社区管委会履行征收相关手续。
征收人提供文忠苑四期40号楼604室(建筑面积60O)住宅房屋一套作为周转用房;若被征收人选择周转房,则扣减相对应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