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张烜墚律师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始终在刑事检察岗位一线办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
在我国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活中经常发生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作出了判决之后,是需要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而且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达。那么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刑事送达时间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文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刑事送达对象是哪些人?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我国的刑诉法{第八十一条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的情形。
免证事实的标准,
包括: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法院依其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常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者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所知的,也可因办理非诉讼事务所知的。但是,这类显著事实并非包括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如果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者提供这类事实的则为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