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2-25 07:22:1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3]1118号

发布时间:2003-10-09

实施时间:2003-10-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
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