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3-08-01
实施时间:2003-08-01
(一)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
(四)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五)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一)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一)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资产收益的情况;
(三)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
(四)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
(一)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执行配、售电价格的情况;
(三)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一)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三)获取辅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情况;
(四)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
(六)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一)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
(二)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
(四)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一)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一)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
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销其注
册;不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五)电力市场主体在退出之前,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一)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处罚决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时间及原因;
(二)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三)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决定其何时恢复市场竞价,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市场主体;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五)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停止及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六)电力市场主体在停止市场竞价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
(一)系统出力不足以至无法按市场规则正常运行时;
(二)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危及电网安全时;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四)电力监管机构做出市场中止决定时;
(五)其他必要的情形。
(一)电力市场没有按照规则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二)市场运营规则不能适应市场交易的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
(三)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长时间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四)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竞价交易或没有必要进行电力交易;
(五)其它必须中止市场交易的情形。
(一)争议方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争议处理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受理。不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组织参加调查取证。
(四)电力监管机构应于受理争议申请30日内,召集争议方进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电力监
管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
(二)串通、操纵电力市场价格的;
(三)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市场规则提供监管信息的;
(五)不能及时参与结算,侵害其它市场主体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市场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办法。
(一)国家关于电力工业的政策法规;
(二)电源与电网规划的基本情况;
(三)有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服务标准;
(四)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章、制度、文件;
(五)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情况;
(六)市场争议及违规查处情况;
(七)其它必要的信息。
(一)电力供需状况、电价情况、发电设备利用小时等;
(二)市场交易与市场干预、中止情况;
(三)输电阻塞管理及辅助服务获取情况等;
(四)市场运营情况评估及市场运行预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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