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1号
发布时间:2003-07-18
实施时间:2003-07-18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1号)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建立出口检验的有关制度,设立检验机构,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一)书面申请书,包括拟申请分类管理类别、企业名称、出口产品规格、型号等;
(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进行的安全质量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年批次检验合格率证明;
(五)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一类企业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二类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在同一年度内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对同一申请企业的同一项目实施重复检测、审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布。
(一)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二)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三)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一)检验检疫机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国外索赔的;
(三)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降类的企业必须在6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且必须经过重新考核、核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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