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
发布时间:2003-06-18
实施时间:2003-06-18
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的公告
为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
二、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三、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四、海关总署改变已作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的,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本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11号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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