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3〕433号
发布时间:2003-04-17
实施时间:2003-04-17
(国税函〔200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或联络处(以下统称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将收取的广告费汇往香港文汇报社,由香港文汇报社在香港完成所承揽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等事项。对于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所收取广告费收入在收取地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总局统一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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