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58号--防止荷..
文件编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258号
发布时间:2003-03-14
实施时间:2003-03-14
公告
第258号
2003年3月3日,荷兰农业自然管理渔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荷兰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就地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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