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10 07:27:58  评论()

文件名称: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

文件编号:证监期货字〔2003〕15号

发布时间:2003-01-01

实施时间:2003-01-01

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中国铝业
公司等十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3〕15号)




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请上述企业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的规定,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营业执照,增加境外期货业务内容;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外汇专用账户。

国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对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境外期货业务具有较大的风险,并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上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自律,防范风险,认真做好境外期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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