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12-31
实施时间:2002-12-31
2002-12-31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奖励委员会经水利部批准后开展工作。
奖励委员会从获奖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成果;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申报大禹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一)技术评价材料;
(二)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项目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二)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大禹奖评委会评审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