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8-29
实施时间:2002-08-29
(2002-08-29建设部)
(一)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的关系,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符合资源、环境、财力的实际条件,并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四)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二)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四)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