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1-06 08:07:01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2-04-19

实施时间:2002-04-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36号公告

2002年3月28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来自荷兰的盐渍猪肠衣中检出氯霉素残留。同时根据法国、德国和爱尔兰的官方机构证实,从荷兰进口的牛肉、饲料中也发现氯霉素残留。为有效防止境外有害污染食品流入境内,切实保护国民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1.自即日起,停止从荷兰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2.对已进境的从荷兰输入的动物源性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出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残留的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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