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防科工委令第11号--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国防科工委令第11号
发布时间:2002-02-04
实施时间:2002-02-04
第11号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11日国防科工委委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主任刘积斌
2002年02月04日
(一)立即通报事故及其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二)迅速提供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的初始事故信息,包括:
(1)事故的时间、地点及性质;
(2)涉及的核设施或者核活动;
(3)预计的或者已确定的事故的起因及发展趋势;
(4)放射性释放的一般特征;
(5)包括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可能的物理与化学形态、组成、数量和释放的有效高度;
(6)与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越境有关的气象与水文资料;
(7)有关的环境监测结果;
(8)已采取或者计划采取的场外防护措施。
(三)以适当的间隔时间提供有关事故发展的后续信息,包括终止或者预期终止应急状态的信息。
(一)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受影响或者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省核应急组织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三)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其他部门或单位由其他渠道接收到此类境外核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将所接收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
(一)空气中、地面上或者受影响海域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二)境内食品或者进口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三)来自污染区人员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四)来自污染区的车辆、船舶、飞行器以及其它物资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五)对进入境内的放射性烟羽的跟踪监测;
(六)利用上述各种数据和来自境外的有关资料,对事态的变化进行连续评价,预测其发展趋势。
(一)核事故,是指核设施或者核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若有关的专设安全设施不能按设计要求发挥作用,则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会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二)核设施或者核活动是指:
(1)位于任何场所的各类核反应堆;
(2)核燃料循环设施;
(3)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4)核燃料或者放射性废物的运输与贮存;
(5)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科学研究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处置和运输;
(6)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飞行体的动力源。
(三)辐射影响,是指因事故释放或者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在其所到达地区所造成的从辐射安全角度考虑不可忽视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五)防护措施,是指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者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六)隐蔽,是指人员停留在或者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七)撤离,是指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者减少来自烟羽或者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八)碘防护,是指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九)通道控制,是指对进出受事故影响区域(包括水域)的人员、交通工具、设备及物资等加以控制,以减少人员受照和污染扩散。
(十)食物和饮水控制,是指为减小公众因摄入被污染的食物和水所引起的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消费某些被污染的食物和水,控制由被污染食物和水转换的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等。
(十一)去污,是指利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去除或者降低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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