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12-01
实施时间:2000-12-01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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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20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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