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11-09
实施时间:2000-11-09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
(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签收认可证书。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一经批准,除用于入级船舶的船用产品外,其他机构不得复重进行。
船用产品检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三章船舶检验机构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
(二)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
(三)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四)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
(六)显失独立、公正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船舶检验人员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
(二)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第五章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免除
第六章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格式,由中国船级社按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要求设计,报中国海事局核准;报告和记录格式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七章检验登记
(一)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保管登记船舶的检验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接受其查询;
(二)对船舶的检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与检验登记有关的工作。
第八章检验管理
第九章其他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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