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29 08:24:5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678号

发布时间:2000-09-01

实施时间:2000-09-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8号2000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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