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0]542号
发布时间:2000-07-14
实施时间:2000-06-01
你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列入〈
对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其他属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本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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