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
发布时间:2000-06-30
实施时间:2000-06-30
根据《
行长戴相龙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业务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业务经营
(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外汇借款;
(十)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一)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被合并。
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