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
文件编号:署税[2000]311号
发布时间:2000-05-29
实施时间:2000-05-29
《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杭州、厦门、深圳、黄埔、武汉、成都、长春海关:
为贯彻落实《
附件:《对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附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隔离围墙的实际长度应与所报长度相符。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米--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形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不大于0.05米。
1)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少于0.07米;
2)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少于0.005米;
3)网眼见方不大于0.06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1)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2)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少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3)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少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铁丝岗,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3.2米。
(一)进出出口加工区通道(包括临时通道):进出货车、客车、人员分道,人车分流,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卡口: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设施包括收放栏杆、活动路障、监控设备(有条件可采用电视监控系统)以及检查人员用房。
(三)验货场:进出通道出口加工区内一侧附近应设有验货物,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配有适合海关工作的验货平台。
(四)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
(一)海关监管用房:通道旁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
(二)办公用房:管委会应向驻区海关提供永久性办公用房。在永久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管委会应为驻区海关提供可开展海关业务的临时办公室。
(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实行24小时监管,管委会应向驻区海关提供休息用房。
管委会应向驻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海关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二000年六月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