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7-16 07:10:24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4-14

实施时间:2000-0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2000年4月14日)

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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