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件编号:署税[2000]149号
发布时间:2000-03-31
实施时间:2000-04-01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000年四月日
附件二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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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货名│现行税率%│调整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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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照相机及其器材│5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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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50│25│
├───┼────────────────┼─────┼───────┤
│16│钟、表│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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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1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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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1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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