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件编号:署税[2000]122号
发布时间:2000-03-17
实施时间:2000-01-01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行税率的通知{〔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DE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附表一: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000年三月日
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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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2000年)│商品名称│优惠税│暂定税│
│││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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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029│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12│6│
││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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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056│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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