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7-13 07:10:2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

文件编号:高检发研字[2000]7号

发布时间:2000-03-14

实施时间:2000-03-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
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0年3月14日高检发研字〔2000〕7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