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发布时间:2000-03-13
实施时间:2000-03-13
国家林业局局长王志宝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林业站的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步伐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林业站的建设
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
林业站新增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考试与考核办法,择优录用。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的扶持。林业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林业站的管理
林业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林业站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林业站从事的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其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
第五章附则
前款所称的林业站,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原批准设立的单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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