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署税[2000]111号
发布时间:2000-03-09
实施时间:2000-03-0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已经按照实现产业化的总体要求,进行科研机构的转制工作。上述科研机构转制后,将分别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少数经批准保留的科研机构,也需引进科技型企业运行机制。经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上述单位进口科研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对转为独立法人的企业,自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
2、对转为非独立法人的企业,自接收单位发文接收之日起5年内;
3、对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但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自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之日起5年内。
在宽限期内,海关凭该机构原承担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的批准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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