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
文件编号: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发布时间:2000-02-13
实施时间:2000-02-13
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的确认文件;
(三)企业转让协议书和按照协议办理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原企业名称中有与原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应办理原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
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变更登记时,原企业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有关文件未超出有效期的,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视为有效;登记机关按照审批发证机关的意见,核定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有关内容。
新企业经营范围中新增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申办人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
对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改为合伙企业的,核发《
对改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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