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7-07 07:12:0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2000]68号

发布时间:2000-01-20

实施时间:2000-01-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财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8号2000年1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应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收益并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额不超过当年取得邮政补贴资金的部分,并按照规定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河北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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