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对外经合部令1999年第4号
发布时间:1999-12-18
实施时间:1999-12-1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和《
部长石广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进出口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进出口管理
(一)凡经审批允许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按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或出口及出运情况上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
(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督促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进出口企业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上报的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的进出口企业按时上报、定期检查销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并在上一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情况和检查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
(三)外经贸部对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进出口企业或隶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一)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见附二、附三,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转报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留存。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正本复印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正本复印件)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复印件)。
(五)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本规定附一所列的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正本复印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正本复印件),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正本复印件)。
(六)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金(正本)。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
中央管理的企业为本企业或下属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口企业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30天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外经贸部将通知上报单位。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原件。
(二)原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外经贸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再次申请,在废止原许可证后,按许可证结余数量重新审批《批复单》。进出口企业凭《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重新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一)变更或修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进(出)口许可证原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后,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
第五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附一: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商品编码
附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附三: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附一: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名称及商品编码
附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附三: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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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名称│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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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黄素(麻黄碱)│29394100.01┃
┃表├────────────────────────┼───────┨
┃│2、伪麻黄素(伪麻黄碱)│29394200.01┃
┃一├────────────────────────┼───────┨
┃│3、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29329300┃
┃管├────────────────────────┼───────┨
┃│4、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29329400┃
┃制├────────────────────────┼───────┨
┃│5、异黄樟脑(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29329100┃
┃的├────────────────────────┼───────┨
┃│6、麦角新碱│29396100.01┃
┃品├────────────────────────┼───────┨
┃│7、麦角胺│29396200.01┃
┃种├────────────────────────┼───────┨
┃│8、麦角酸│29396300.01┃
┃├────────────────────────┼───────┨
┃│9、1-苯基-2-丙酮(苯丙酮)│29143100┃
┃├────────────────────────┼───────┨
┃│10、N-乙酰邻氨基苯酸│29242990.91┃
┃├────────────────────────┼───────┨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29329990.01┃
┠─┼────────────────────────┼───────┨
┃│12、盐酸(氯化氢)│28061000┃
┃├────────────────────────┼───────┨
┃│13、硫酸│28070000┃
┃表├────────────────────────┼───────┨
┃│14、高锰酸钾│28416100┃
┃二├────────────────────────┼───────┨
┃│15、甲苯│29023000┃
┃管├────────────────────────┼───────┨
┃│16、乙醚│29091100┃
┃制├────────────────────────┼───────┨
┃│17、丙酮│29141100┃
┃的├────────────────────────┼───────┨
┃│18、丁酮(甲基乙基(甲)酮)│29141200┃
┃品├────────────────────────┼───────┨
┃│19、乙酸酐(醋酸酐)│29152400┃
┃种├────────────────────────┼───────┨
┃│20、苯乙酸│29163400.01┃
┃├────────────────────────┼───────┨
┃│21、邻氨基苯甲酸│29224310┃
┃├────────────────────────┼───────┨
┃│22、哌啶(六氢哌啶)│293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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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2、申报单位签章:┃
┃│┃
┃经办:│┃
┃│┃
┃核批:│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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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进口企业名称、代码及签章:│4、收货人名称(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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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企业地址:│6、进口企业联系人、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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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贸易方式:│8、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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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关口岸:│10、出口国家│11、商品用途:┃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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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名称及编码│13、数量│14、单价(│15、总值(┃
┃│(公斤)│美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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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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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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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外出口商名称│17、地址│18、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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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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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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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内最终用户名称│20、地址│21、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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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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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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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第16至21项不足时,申请企业可复制同样格式填写附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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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2、申报单位签章:┃
┃│┃
┃经办:│┃
┃│┃
┃核批:│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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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出口企业名称、代码及签章:│4、发货人名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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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企业地址:│6、出口企业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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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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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贸易方式:│8、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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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关口岸:│10、进口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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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品名称及编码│12、数量│13、单价(│14、总值(┃
┃│(公斤)│美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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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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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国外进口商名称│16、地址│17、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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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内供货商名称│19、地址│20、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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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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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第15至20项不足时,申请企业可复制同样格式填写附后,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