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文件编号:证监稽查字[1999]32号
发布时间:1999-12-12
实施时间:2000-01-01
第一章总则
派出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一)实事求是,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材料不得转送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领导责任制,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接收
中国证监会设“主席热线”专线电话。稽查局信访处负责“主席热线”的管理工作,各部门轮流值班接听热线电话。
对于群众来访,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信访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对于重要的信访事项和群众集体上访,有关部门领导应亲自处理或做好接待工作。
(一)对到证券监管机构上访的,应填写《群众来访登记卡》,必要时可以录音;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不同意录音的,不可勉强。
(二)对电话(包括“主席热线”电话)上访的,接听人应问明情况,认真填写《电话记录卡》,必要时可以录音。对举报电话,除情况不明无法立案外,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卡》。
(三)对信函和其他书面信访材料,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
(四)对上级机关转来并带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件,应当单独登记立卷。
(一)对涉及会内有关部门业务以及需要由派出机构、专员办公室、交易所办理的信访事项,在填写转办单后转相关单位办理。
(二)涉及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编写《信访要件摘报》,按程序逐级上报证券监管机构领导;必要时可直接报送。
(三)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事项,转交机构纪检委、监察局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对于建议、意见类信访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注明处理意见。
(二)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注明回复意见。
(三)对于举报类信访件,一般性问题由本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
对中国证监会批转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调查,认真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5日内报告办理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
派出机构所在地方如发生与证券期货有关的集体上访,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化解处理工作;同时主动依靠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劝阻群众集体进京上访。
中国证监会信访处定期编发《证券信访》、《每日热线》和不定期编发《信访要件摘报》,向会领导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以及批转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信访事项回复及信访材料归档
有联系电话的,有关部门应当直接联系信访人,给予口头答复;
有通讯地址的,有关部门起草回复信函,由信访部门盖章后,统一寄送。
第五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