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署税[1999]816号
发布时间:1999-12-09
实施时间:1999-12-09
为解决加工贸易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的问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总署决定对加工贸易合同试行分册管理。为此,总署组织工程组开发了加工贸易合同资料分册计算机传输系统,并在西安海关试行。根据试运行情况,决定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现将《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一)、《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简称《流程》,见附件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一: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三:公告稿
附件一: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格式见附表一);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6.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
7.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化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
1.删除总册某一异地口岸,如果核发了该口岸的分册,应向该口岸进行异地报关备案资料传输,删除该分册(有效期改为传输当日的前一日),并通知企业不得再使用该分册,企业应妥善保管;
2.删除总册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应先确认总册和所有分册对应商品项均未进出口,已进出口的,不能删除;未进出口的,涉及该商品项的所有分册应做相应删除处理;
3.减少总册某一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量,减少后的数量不得少于各分册该商品备案累计数量与总册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和,否则应先减少分册数量(参见第十条第3点)后,再减少总册数量。
1.分册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
2.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的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
3.分册的备案进口或出口商品数量可以增减,但增加后的数量+已签发的分册对应项备案累计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总册对应项备案数量;减少分册数量,应先确认该分册对应商品项的进口或出口数量,分册减少后的数量≤该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该分册对应项进口或出口数量。
分册核发或变更后,如该分册涉及异地口岸,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应按照《加工贸易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传输管理操作规范》有关整份传输规定将分册内容传输到异地口岸。原则上总册口岸数超过两个(含两个)的,总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适用A类或B类管理的企业,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总册异地传输的口岸限制可适当放宽。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不予办理异地传输。
1.分册申报不得超过分册有效期限;
2.报关地海关口岸必须是分册指定的口岸;
3.异地报关分册(即F分册)只能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包括进料对口或进料非对口)、来料或进料料件退换、来料或进料料件复出、来料或进料成品退换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即G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出口,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只能办理来料或进料深加工结转进口;
4.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必须与分册的序号、品名、规模型号、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单所申报货物的数量不得超过分册对应项备案数量与分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之差。
附表一:加工贸易(异地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申请表
附表二:加工贸易(异地报关、深加工结转)分册变更申请表 附件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分册的核发 第二章分册的变更 第三章分册的传输 第四章分册的使用 第五章分册的核销 附件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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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号││分册进出口岸││总册有效期││分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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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名称│()│加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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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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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总册备│商品名│总册备│总册进│其它分│本次分册│单位┃
┃│案序号│称/│案数量│出数量│册备案│申请数量│┃
┃││规格│││累计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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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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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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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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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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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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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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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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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填表日期:企业签章: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预录入后签章交海关;2.“料件/成品”栏,若为料件划去成品。如料件/;3.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只填转出成品内容;4.“分册进出口岸”栏只能填写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单位表中本栏应按总册所备案的口岸范围填写)。5.本次分册申请数量≤总册备案数量-总册进出数量-其它分册备案累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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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号││分册进出口岸││总册有效期││分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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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名称│()│加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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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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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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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总册备│商品名│总册备│总册进│其它分│分册│分册│单位┃
┃│案序号│称/│案数量│出数量│册备案│变更│本次│┃
┃││规格│││累计数│前数│变更│┃
┃│││││量│量│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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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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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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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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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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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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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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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填表日期:企业签章: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预录入后签章交海关;2.“料件/成品”栏,若为料件划去成品。如料件/;3.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只填转出成品内容;4.分册本次变更数量≤总册备案数量-总册进出数量-其他分册备案累计数量。
根据《加工贸易分册管理业务规范》制定本操作流程。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2.经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分册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与总册相同类型的《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经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分册变更预录入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分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主管海关核发的分册;
2.已预录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总册及所有分册;
2.企业填写并签章的核销申请表;
3.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
1.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
2.《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1.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
3.海关核发的《总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
(2)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
(3)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
(4)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范围内;
(5)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6)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
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一九九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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