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29 07:11:4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9]811号

发布时间:1999-11-30

实施时间:1999-11-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
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1号1999年11月30日)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要求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二、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