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2000..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20 07:12:19  评论()

文件名称: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2000..

文件编号:人发[1999]104号

发布时间:1999-09-08

实施时间:1999-09-08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关于下达1999-2000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
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发〔1999〕104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为做好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今年国家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现将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力争2000年基本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这次下达的“民转公”指标,可在1999年、2000年两年内统筹安排使用。2000年国家不再专门下达“民转公”专项指标。

三、“民转公”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专项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挪作他用。

五、“民转公”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转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并抄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附件: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

1999年9月8日

附件: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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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专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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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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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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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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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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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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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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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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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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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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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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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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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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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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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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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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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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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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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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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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