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16 07:13:4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9]473号

发布时间:1999-07-09

实施时间:1999-07-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9日国税函〔1999〕4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坶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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