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9]125号
发布时间:1999-07-01
实施时间:1999-07-0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附件: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
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
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
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
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中编办发〔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副省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编制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附件二: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7月4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
附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附件三:
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
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7日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二、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范本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_____科高认定199第号
技术成果名称:________
________
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出资入股申请材料齐备。经审查,该项技术成果
是高新技术。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盖章)
一九九年月日
科学技术部制
主要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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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名称:┃
┃业│住所:┃
┃情│法定代表人:┃
┃况│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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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技术名称:┃
┃出资│出资者名称:┃
┃者情│出资者住所:┃
┃况│法定代表人:┃
┃│出资技术协议作价金额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
┠──┼───────────────┬───────────────┨
┃│名称│出资数额(万元)┃
┃├───────────────┼───────────────┨
┃其他││┃
┃出资├───────────────┼───────────────┨
┃者情││┃
┃况├───────────────┼───────────────┨
┃││┃
┃├───────────────┼───────────────┨
┃││┃
┠──┼───────────────┴───────────────┨
┃技术│┃
┃权益│┃
┃证明│┃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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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成果│□该技术成果属于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第__号┃
┃审查│的产品技术。┃
┃│□该技术成果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术,并经科学技术部┃
┃│批准〔国科发政字199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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