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文件编号:劳社部发[1999]19号
发布时间:1999-06-22
实施时间:1999-06-22
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精神,做好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下简称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和公证执法的重要保证。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有利于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勤政廉政形象。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今年要在中央一级、省一级以及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和工作落实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照《中央管理的管理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附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查工作,并于1999年7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和统计表(附后)报送我部监察室。通过自查,要达到监察部等5部门提出的
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在今年8、9月份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各执收执罚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我部也将视各地自查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小组进行抽查。
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并积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相关制度。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力、弄虚作假及仍然坐收坐支的,要坚决查处,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1.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3.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劳动保障行政罚没情况统计表(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央管理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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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外国人就业证》│10元/本┃
┠────────────────────┼─────────────┨
┃《台港澳就业证》│10元/本┃
┠────────────────────┼─────────────┨
┃《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4元/本┃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
┃《
┠────────────────────┼─────────────┨
┃劳动合同鉴证费│3元/份,变更合同鉴证收费┃
┃│1元┃
┠────────────────────┼─────────────┨
┃│3人以下:20元┃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4至9人:30元┃
┃│10人以上:50元┃
┠────────────────────┼─────────────┨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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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罚没项目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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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项目│罚没依据及标准│罚没文件名称、┃
┃││颁布机关、文号┃
┃││、日期┃
┠───────┼──────────────────┼───────┨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
┃│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超时加班加点├──────────────────┼───────┨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违反<中华人┃
┃│,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可按每名劳│民共和国
┃│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行政处罚办法┃
┃│下的标准处罚。│》(劳部发〔1┃
┃│第五条: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994〕532┃
┃│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号,1994年┃
┃│十六小时的,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12月26日)┃
┃│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禁止使用童工┃
┃│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令第81号,1┃
┃违反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991年4月1┃
┃岁的未成年人保│改正的;(三)职工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5日)┃
┃护规定│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
┃│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
┃│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
┃│第三条:对违反《
┃│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使用童工罚款┃
┃│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标准的规定》(┃
┃│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劳动部、财政部┃
┃│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文件,劳力字〔┃
┃│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1992〕27┃
┃│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号,1992年┃
┃│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5月13日)┃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
┃│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
┃│-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
┃│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
┃│的,根据国务院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
┃│标准;(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
┃│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
┃│3000元。│┃
┃│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
┃│童工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
┃│倍。│┃
┠───────┼──────────────────┼───────┨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
┃违反女职工和未│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
┃成年工保护规定│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
┃的│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一)安排│┃
┃│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违反<中华人┃
┃│动;(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民共和国
┃│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行政处罚办法┃
┃│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哺│》(劳部发〔1┃
┃│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994〕532┃
┃│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号,1994年┃
┃│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12月26日)┃
┃│间和夜班劳动的;(四)安排未成年工从│┃
┃│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
┃│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
┃│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
┃│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
┃│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
┃│,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
┃│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
┃│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
┃违反职业技能开│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
┃发有关规定│技术等级证书》、《
┃│》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1号),199┃
┃│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其情│0年6月23日┃
┃│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国务院批准,1┃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990年7月1┃
┃│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2日劳动部发布┃
┃│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
┃│罚款。│┃
┠───────┼──────────────────┼───────┨
┃│第五、七、八、九规定:招用外来劳动力│《农村劳动力跨┃
┃违反农村劳动力│范围限于本地缺乏劳动力或在本地无法招│省流动就业管理┃
┃流动就业有关规│到的行业、工种或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招│暂行规定》(劳┃
┃定│不到人员的工种,经批准才可;不得在本│部发〔1994┃
┃│地直接招收外省的劳动力,除劳动部门特│〕458号,1┃
┃│殊规定,招用人员要有流动就业证。│994年11月┃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七、八│7日)┃
┃│、九条和使用无流动就业证者的用人单位│┃
┃│,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禁止使用童工┃
┃│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三)职业介│规定》(国务院┃
┃│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令第81号,1┃
┃│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991年4月┃
┃││15日)┃
┃非法职业中介├──────────────────┼───────┨
┃│第四条:对违反《
┃│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二)职业介绍机│标准的规定》(┃
┃│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劳动部、财政部┃
┃│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文件,劳力字〔┃
┃│1500-3000元。│1992〕27┃
┃││号,1992年┃
┃││5月13日)┃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
┃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政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检查人员依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使监督检查权││┃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违反<中华人┃
┃│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民共和国
┃│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
┃│罚款。│》(劳部发〔1┃
┃││994〕532┃
┃││号,1994年┃
┃││12月26日)┃
┠───────┼──────────────────┼───────┨
┃未按规定办理社│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社会保险费征┃
┃会保险登记的;│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缴暂行条例》(┃
┃未按规定到社会│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国务院第259┃
┃保险经办机构办│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号令,1999┃
┃理社会保险变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1月22日)┃
┃登记或者社会保│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险注销登记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未按规定申报应│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
┃当缴纳社会保险│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费数额的├──────────────────┼───────┨
┃│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社会保险费征┃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缴监督检查办法┃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劳社部第3┃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号令,1999┃
┃│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年3月19日)┃
┃│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社会保险费征┃
┃伪造、变造、故│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缴暂行条例》(┃
┃意毁灭有关帐册│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国务院第259┃
┃、材料造成社会│料,或者不设帐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号令,1999┃
┃保险费迟延缴纳│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年1月22日)┃
┃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征┃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缴监督检查办法┃
┃│00元以下的罚款。│》(劳社部令第┃
┃││3号,1999┃
┃││年3月19日)┃
┠───────┼──────────────────┼───────┨
┃伪造、变造社会│第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保险登记证的││┃
┠───────┼──────────────────┤┃
┃未按规定从缴费││┃
┃个人工资中代扣││┃
┃代缴社会保险费││┃
┃的│同上│┃
┠───────┤│┃
┃未按规定向职工││┃
┃公布本单位社会││┃
┃保险费缴纳情况││┃
┃的││┃
┠───────┼──────────────────┤┃
┃隐瞒事实真相、│第十五条: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罚│同上┃
┃谎报、瞒报,出│款。│┃
┃具伪证,或者隐││┃
┃匿、毁灭证据的││┃
┠───────┼──────────────────┤┃
┃拒绝提供与缴纳││┃
┃社会保险费有关││┃
┃的用人情况、工││┃
┃资表、财务表等││┃
┃资料的│同上│┃
┠───────┤│┃
┃拒绝执行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下达││┃
┃的监督检查询问││┃
┃书的││┃
┠───────┤│┃
┃拒绝执行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下达││┃
┃的限期改正指令││┃
┃书的││┃
┠───────┼──────────────────┼───────┨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
┃│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
┃打击报复举报人│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违反<中华人┃
┃│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民共和国
┃│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办法┃
┃│罚款;│》(劳部发〔1┃
┃│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994〕532┃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号,1994年┃
┃│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12月26日)┃
┃││《社会保险费征┃
┃││缴检查办法》(┃
┃││劳社部令第3号┃
┃││,1999年3┃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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