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天津市社会保险中心宝坻县分中心..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1-06-14 07:11:43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天津市社会保险中心宝坻县分中心..

文件编号:劳社部函[1999]131号

发布时间:1999-06-17

实施时间:1999-06-1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天津市社会保险中心
宝坻县分中心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劳社部函〔1999〕131号)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
1999年4月27日至4月30日、5月7日至5月15日,我部基金监督司先后两次到宝坻县分中心,对该中心职工检举宝坻县分中心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宝坻县分中心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挪用社会保险基金。1994年至1997年,宝坻县分中心采用推迟上缴或截留下拨社会保险基金的手段,挪用基金525.2万元,向数十家企业和个人放贷。其中:挪用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332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108.2万元、农村社会保险基金85万元。宝坻县分中心在1998年4月又用年所收利息3万元用于放贷。其中;向大众鞋厂放贷2万元,已于1998年6月收回,账面未反映利息收入;向神海渔网厂放贷1万元,到检查时还未收回。

二、基金放贷利息不入账。宝坻县分中心用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资金放贷时,随意确定利率和是否收取利息;利息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账外运行,导致基金应收利息、实收利息及利息损失都无法计算。1997年天津市社会保险中心检查后,宝坻县分中心将当时的利息结存额建账外账,此后收到的利息也进入账外账。经清查,账外账中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资金在内的所有放贷利息收入共22万元,其中只有1.8万元进入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三、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核算严重违规。宝坻县分中心为了在账面不反映挪用基金的真相,采取向企业放贷不入账、还款时将借条撤回或撕毁,以及作假账、社会保险基金与其他资金串用、大量运作现金等方法,使账目不能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及其他资金活动的真实状况。检查时绝大部分支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单已丢失,致使调查人员无法查清每一笔放贷基金的来龙去脉。

四、其他问题。一是截留商业保险保费。1996年前后,宝坻县分中心通过扣保单截留保费共26万元。问题暴露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上门追要,宝坻县分中心才将这笔保险费还给太平洋保险公司。二是亲属参与集资收取高利息。宝坻县分中心主任韩景然的弟弟韩宝然参与集资10.3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共领取利息10500元,与当时分中心向外放贷利率(1.3%-1.4%)相比,多领取4000元。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宝坻县分中心财务管理混乱,挪用基金手段恶劣;分中心主任韩景然政策水平及法制意识与其职位严重不适应,财务科长何凤华法制观念淡薄,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毫无原则。鉴于上述情况,请你们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宝坻县社会保险分中心的商业保险资金、集资款等其他资金进一步清查,同时对其他各区县分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的清理整顿。

二、限期对宝坻县分中心主任韩景然、财务科长何凤华等人的问题作出处理。同时,对该中心职工赵宝珍的处理问题要重新进行核实,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有关清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19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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