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号
发布时间:1999-05-25
实施时间:1999-05-25
局长伍绍祖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或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起草的
(二)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起草及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体育行政法规;
(三)国家体育总局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
(四)国家体育总局与相关的同级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
对体育工作全局作出最根本、效力及于全国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法律”(也称“法”)。
对体育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或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条例”。
对体育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
对体育某一种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
对执行国家与体育相关的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而作出具体安排或解释、补充的规范性文件,称“实施细则”。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或与相关的同级部门联合发布,也可以由国家体育总局报请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符合
(三)从国情出发,从体育工作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可操作性;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
长远规划由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建议,经政策法规司综合协调,拟订草案,上报总局领导审定。
年度计划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当年4月5日之前提出建议,经政策法规司汇总协调,上报总局领导审定。
需要申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计划的体育,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建议汇总协调,拟出建议稿,报请总局领导签发上报。
(一)制定法规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具体负责单位和起草单位;
(四)起草进度安排。
未列入当年年度计划但又必须制定的
每年补充进当年年度计划的
(一)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起草的
(二)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或由其授权、委托起草的体育行政法规,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起草;涉及总局外单位或总局内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配合。必要时可以成立专门起草小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及政策法规司参加。
(三)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重要的体育行政规章,可以由政策法规司配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由总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配合。
(四)国家体育总局与其他同级部门联合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以国家体育总局为主起草的,由主管厅、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以其他同级部门为主起草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或配合。
法律按照篇、章、节、条、款、项、目排列,可以不设篇。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条例设章、节、条、款、项目,或只设条。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一般不设章、节。
每项条款应当包含一项内容。
第三章审议与发布
(一)
(二)
1.制定法规的必要性;
2.起草的主要过程;
3.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拟定的理由和依据;
4.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包括分歧意见和各自理由;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法规草案、送审报告、起草说明经负责起草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领导人签批后,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复核。法规草案、送审报告、起草说明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者,政策法规司不予复核。
(四)政策法规司在签署复核意见之前,可以将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再次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法规草案提出书面意见函告政策法规司;如无意见,也应当函告政策法规司。
(五)法规草案复核后,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法规草案审议后,负责起草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对
(一)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发布的
(二)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由总局局长签发。
(三)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同级部门共同起草的体育行政规章,由总局局长参加会签。
体育行政规章的发布令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行政规章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签署人姓名、签署日期等内容。体育行政规章的发布通知也应当包括上述内容。
体育行政规章的发布令和发布通知由政策法规司管理。
使用发布通知形式发布的体育行政规章,由《中国体育报》根据政策法规司提供的文本和指定的期限,全文发表或摘要发表。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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