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9-04-14
实施时间:1999-07-01
(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二)承担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地方统计调查队聘用期不满一年的调查人员;
(三)参加抽样调查及其他全国一次性调查的人员。
(一)申报表;
(二)上一级统计局或调查队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或调查队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应认真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统计局有关司、队审批、核发。
(一)发证机关及其编号;
(二)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
(三)本人所在单位名称及其发证日期。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五)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一)《国家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调离统计系统的;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一)涂改、转借、故意毁损《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二)超过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
(三)利用《国家统计调查证》从事与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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