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发布时间:1999-04-07
实施时间:1999-04-07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现发布《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田聪明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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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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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应当坚持"以我为主",表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进步以及美好、向上的内容。
?引进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电视剧(以下简称"引进剧")应当具有积极的主题思想、较高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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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和单位、军队所属的电视剧制作机构拍摄的电视剧,以及和地方单位联合拍摄的使用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二)审查引进剧、合拍剧;
?(三)对送审的各类电视剧提出书面修改、删剪意见;
?(四)作出审查结论;
?(五)定期发布电视剧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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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审单位不服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提起的复审申请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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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拍摄而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对送审的电视剧提出修改、删剪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二)初审本辖区内单位引进的引进剧和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与外方合拍的合拍剧,并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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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送审单位的申请,初核送审各类电视剧的文字材料及节目样带;
?(二)制定审查日程计划;
?(三)根据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结论,起草有关报告、通知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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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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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封建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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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
?1、直接表现性行为、裸露男女性器官和女性乳房的画面;
?2、造成强烈感官刺激的接吻、爱抚以及与性相关的不良画面;
?3、具体表现淫乱、强奸、通奸、卖淫、嫖娼等内容;
?4、粗俗、下流、趣味低下的台词;
?5、低级庸俗的剧中音乐及音响效果。
?(二)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
?1、在客观上有美化、赞赏、同情犯罪倾向和效果的;
?2、具体描写犯罪方法或细节,易诱发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
?3、刺激性较强的血腥、暴力、恐怖、怪诞的画面和音响;
?4、明显产生不良视觉效果的吸毒、赌博等画面。
?(三)渲染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及其它迷信活动的场面和情节。
?(四)鼓吹宗教至上的情节或过度渲染宗教气氛的画面。
?(五)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
?(六)可能引发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
?(七)破坏自然生态、滥捕、滥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
?(八)应当删剪、修改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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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制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详细的初审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及投拍备案书面材料;
?4、编剧或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书;
?5、与合作单位的协议;
?6、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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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4、总局同意合拍立项的批复;
?5、与合作制作单位的协议书;
?6、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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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像清晰、伴音清楚、内容完整的录像带;
?2、当地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详细的初审意见;
?3、版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复印件;
?4、版权贸易合同或协议;
?5、较详细的剧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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