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文件编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
发布时间:1997-12-08
实施时间:1998-04-01
第一章总则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
(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九)“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十二)“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第二章客票
(一)旅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四)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五)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前款规定客票有效期的计算,自旅行开始或者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该客票适用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一)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二)承运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三)承运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四)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五)承运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六)承运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旅客在旅途中死亡,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
第三章票价和费用
旅客购票后,已收取的票款不是适用票价的,应当由旅客支付差额或者由承运人退还差额。
第四章定座
未经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和座位等级提供座位。
对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在情况许可时,给予优先定座。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第五章乘机
旅客未及时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或者未出示适当的凭证,或者未做好旅行准备,承运人可取消该旅客预定的座位,而不延误航班。
对因旅客违反本条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客票的第一张乘机联未被使用,而旅客要求在中途分程地点或者约定经停地点开始旅行,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该旅客客票。
(一)为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者健康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者可能给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适,或者可能对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者财产造成危险或者危害;
(三)旅客未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四)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五)旅客未按规定支付适用的票价及有关费用;
(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
(七)旅客不能证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载明的人;
(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
(九)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按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退款,并可扣除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五)、(六)、(七)项规定而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按承运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行李
第一节一般规定
内的物品。
前款所称行李票,是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密闭存放部位。超过承运人规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于客舱内。
(一)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而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它类似的物品,但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的除外;
(三)动物,但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办理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五)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第二节行李的收运
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该航段票价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搭乘同一航空器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或者团体旅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旅客提出要求时,无论计重或者计件,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非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逾重行李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逾重行李费,并由承运人填开逾重行李票后运输。
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办法,按承运人规定办理。
托运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它承运人承担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服务。
旅客行李的声明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承运人可拒绝收运。
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需退还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的,在出发地点,承运人应当退还全部逾重行李费和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在中途经停地点,承运人应当退还未运输部分的逾重行李费,不退还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一)旅客托运行李,必须凭有效的“客票及行李票”;
(二)旅客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三)承运人将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的有关部分后,即视为已填开行李票。承运人应当对每件托运行李拴挂行李牌,并将行李牌识别联交给旅客,作为旅客认领行李的凭据;
(四)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不得超过承运人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当事先经承运人同意;
(五)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与旅客同机运输。旅客的托运行李确实不能同机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说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
第三节小动物、导盲犬、助听犬
(一)在定座时提出,并经承运人和有关连续承运人同意;
(二)在乘机之日按照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三)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运输小动物出境、入境和过境所需的有效证件;
(四)小动物必须装在适合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该容器应当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外损害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并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航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一)经承运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四)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
第四节托运行李的交付
承运人凭交验的行李牌识别联交付托运行李,对领取托运行李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当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载明的托运行李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交付托运行李。情况允许时,旅客也可在中途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但对已开始运输的逾重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运费不予退还。
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托运行李已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第七章班期时刻和航班取消及变更
除非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对班期时刻表或者其他公布的航班时刻中的差错或者遗漏不承担责任。对其受雇人、代理人或者承运人的代表就始发或者到达时间、日期或者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一)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三)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不能预见的其他原因。
第八章改变航程和更改客票
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者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者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造成旅客改变航程,为非自愿改变航程。
(一)旅客应当在未到达客票载明的目的地点前提出;
(二)改变航程后,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
(三)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原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
(四)改变航程后填开新客票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并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
(一)为旅客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
(二)改变原客票载明的航程,安排承运人的航班或者签转给其他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三)按照本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办理;
(四)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始发地旅客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一)承运人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取消;
(二)承运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降停;
(三)承运人未合理地安排班期时刻飞行;
(四)承运人未提供旅客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五)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
第九章退票
客票上载明的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并在客票上载明退票限制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载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者其指定人。
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的,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身份证明的同时,提供该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证明和退票授权书。
提供给承运人或者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离境证明的客票,承运人不予退款。旅客获得该国停留许可或者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承运人应当取得满意的证明后,为旅客办理退款。
旅客要求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点和退票地点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承运人可以按原收取票款的货币退款,也可按承运人规定的其它货币退款。
非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其余额与从旅行中断地点至目的地点或者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并扣除适用的折扣和费用的单程票价相比较,取其高者退还旅客,但所退票款不得超过已付票款的总额。
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相当于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的票款和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
旅客遗失客票的退款,按本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航空器上的行为
第十一章行政手续
第十二章承运人的运输条件、规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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