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6 07:22:1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

文件编号: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

发布时间:1997-10-13

实施时间:1997-1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
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请示》(津工商检字〔1997〕第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物,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