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1 08:37:52  评论()

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7-06-04

实施时间:1997-06-04

交通部关于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1997年6月4日交水发(1997)31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企业(公司)加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企业(公司)申请成为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会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影印件;
3、办事机构负责人(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3、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
5、航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航交所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航交所批准其入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航交所缴纳会费,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外国会员在航交所的活动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航交所的规定,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航交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公司)申请成为航交所会员,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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