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
文件编号:署税[1997]463号
发布时间:1997-06-02
实施时间:1997-06-02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
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附件:《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
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税委会〔1997〕14号)
海关总署:
根据《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