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9:12:0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7]42号

发布时间:1997-03-26

实施时间:1997-03-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
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国税发[1997]42号)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