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民政部令第1号
发布时间:1997-03-21
实施时间:1997-03-18
第一章总则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三章院务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敬强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点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七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