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7]74号
发布时间:1997-03-14
实施时间:1997-03-14
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三章材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四章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1.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量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第六章主要附件和仪表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七章锅炉房
第八章检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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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锅炉额定出水压力P│试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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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本体│<0.8MPa│1.5P但不小于0.│
│││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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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本体│0.8~1.6MPa│P+0.4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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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本体│>1.6MPa│1.2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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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器│任何压力│1.25P+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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